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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