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