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