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