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