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