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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