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