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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