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