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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