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