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