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