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