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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