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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