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