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10千克价值在30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