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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