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