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