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