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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