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