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