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