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九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九条 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
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
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