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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