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