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