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