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