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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