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