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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