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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