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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