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