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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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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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
第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
第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
第九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
第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
第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
第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
第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
第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
第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
第十九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
第二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第二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
第二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
第二十九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
第三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
第三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
第三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
第三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