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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