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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