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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