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