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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