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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