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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