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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