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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