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