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