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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