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